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002民初606号
原告: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纬地路9号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B3幢4-6楼。
法定代表人:项栋才,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二段148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院院长。
原告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