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6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石牛塘组易宁私宅。
法定代表人:蒋跃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稽山村2号雨敞坪镇机关四合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常宽。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9000元或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9000元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遥
书记员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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