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桔子洲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知民初22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桔子洲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3月2日,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 审判员  何 鑫 审判员  谢 晋
书记员  龙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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