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868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某某,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政,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朝晖金鸿宇大厦1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1841705053。
法定代表人:常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向某某,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原告***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计1,0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东升
书 记 员  陈文韬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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