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2454号
原告:***,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稽山村2号雨敞坪镇机关四合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常宽。
被告:台山市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川岛镇上川岛石笋村2号。
法定代表人:史小明。
被告: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灰汤镇蒋碗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胜。
被告: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灰汤镇蒋碗北路。
负责人:罗思维。
被告: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229号凯华大厦702B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
原告***诉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台山市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分公司、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胜兴
审 判 员  罗 鹏
人民陪审员  郑晓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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