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2997号
原告:湖南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镇兴城社区望城船舶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熊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效雷,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思,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稽山村**雨敞坪镇机关四合院**。
法定代表人:常宽。
原告湖南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计2,059元,由湖南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振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明璇
书 记 员 李 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