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000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挈邻,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稽山村2号雨敞坪镇机关四合院一楼A。
法定代表人:常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蒋自纯,男,汉族,1965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蒋自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高 进
审判员 罗艳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