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644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稽山村**雨敞坪镇机关四合院**。
法定代表人:常宽。
本院受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6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4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221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64元。以上合计12873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10000元,被告还须支付原告118732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系向被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故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而并非侵权责任纠纷。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而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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