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沙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6747号
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军,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甘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