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6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辽***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6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对方予以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6民初3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回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回辽***快速电梯有限公司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