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永恒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永恒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金融大厦酒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03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永恒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融大厦酒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永恒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金融大厦酒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及传统查控,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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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苗晓东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纪凤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