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291民催1号
申请人: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61009894N,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申请人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扬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4日、票面金额人民币7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5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屏
审判员*芸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