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109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时**,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淮路与浦东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扬子路。
管理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福成、***与被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时福成、***申请撤回对被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福成、***撤回对被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40元,由原告**、时福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欣
书记员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