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2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484号
原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淮路与浦东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颂。
本院受理了原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