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5800号
原告:上海乔驰柜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淀山湖镇黄浦江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徐淮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乔驰柜架(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乔驰柜架(昆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乔驰柜架(昆山)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乔驰柜架(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670元,由原告上海乔驰柜架(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