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091号
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洪海二路6号。
经营者:张琐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辉,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敏,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建军,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玮,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琴,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建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另9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 淼
审 判 员 单娅娜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洲
书 记 员 王金超
薛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