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系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湖南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樊溪峰。
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3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南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84.68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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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刘 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齐玲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