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1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欣茹,女,1997年7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繁峙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代为参与调解、执行和解,代为签署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湖南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樊溪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是因本院做出(2021)湘0203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以短信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2022年5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型保险等情况。2022年6月5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22年6月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上述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我院于2022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965.6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7965.6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寿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玲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