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8年6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桂林,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林,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枭哲,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武汉杨泗港路桥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33层7室。
法定代表人:普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远,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武汉杨泗港路桥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伍云霞
人民陪审员 贾炳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钟亚伟
书记员付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