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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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646号
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清逸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0423634H。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219号金城名座C幢80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499784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