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028号
原告:河北辅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长宏锦园二区5-2-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7X056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042363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辅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辅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辅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辅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河北辅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河北辅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武 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