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693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云南名多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320国道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9714118X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云南名多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诉讼中,原告***以被告云南名多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所欠款项全部给付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