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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区英顺水泥制品经营部、***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执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浈江区英顺水泥制品经营部,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靖村旧砖厂。 经营者:戢凯英,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铁路北新河猪舍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浈江区英顺水泥制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204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浈江区英顺水泥制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中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144380元及利息5459.64元并支付受理费1624元,合计151463.64元。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受理,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的工作及委托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财产查询情况无意见,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蓝伙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