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286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正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梅岗路1号大院201栋4楼A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诉被告广东正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就广州铁路东北货车外绕线2标软土地基处理工程水泥搅拌桩的施工劳务达成合意,并签订《水泥搅拌桩施工劳务合同》,故该合同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现原、被告因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