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正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286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正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梅岗路1号大院201栋4楼A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诉被告广东正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就广州铁路东北货车外绕线2标软土地基处理工程水泥搅拌桩的施工劳务达成合意,并签订《水泥搅拌桩施工劳务合同》,故该合同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现原、被告因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