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115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制冷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589744925L。
法定代表人:张靖,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省辰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野乡白小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MA45U3K591。
法定代表人:陈继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得阳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工业集约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3214091H。
法定代表人:张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辰龙包装有限公司、河南得阳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