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1254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对原告***与被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42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42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倒数第一行“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67元”。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