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

民权县天龙胶粘制品厂、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4532号原告:民权县天龙胶粘制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袁坡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0FBAC8E。经营者:袁维俊,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589744925L。法定代表人:张靖,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天龙胶粘制品厂诉被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天龙胶粘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天龙胶粘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民权县天龙胶粘制品厂负担。审判员周明颖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张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