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4609号
原告:民权县天龙胶粘制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袁坡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0FBAC8E。
法定代表人:袁维俊,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589744925L。
法定代表人:张靖,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民权县天龙胶粘制品厂与被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通过网上申请立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三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民权县天龙胶粘制品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庞全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