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1民初3181号
原告:苏州新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75390688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银泉,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埋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2158974492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埋。
原告苏州新颖新材料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颖新材料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7元,由原告苏州新颖新材料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