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

3935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亿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935号
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弼时镇三角塘路以南新塘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钟高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亿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小区37-40号楼东侧营业房北。
法定代表人:林杨。
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冠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亿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优冠公司诉称,2020年7月份,原、被告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人造草坪、跑道面胶等货物。经结算,实际发货总价为494210元,后被告支付180000元,扣除退货56100元,被告实际欠款258110元。原告多次催促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5811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款项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抬头注明合同签订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即本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唐静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笑笑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