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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恒泰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381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3548369Q。
法定代表人郭会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孝思、吴思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弼时镇三角塘路以南新塘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2D9G8N。
法定代表人:钟高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枝雄、彭飞章,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恒泰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詹楼村西310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0NPF709。
法定代表人:白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华,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信才,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商丘市恒泰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40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事项,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第6页主文倒数第6行、第7行“另查明:原告润恒建筑公司尚欠44933.3元未向被告润恒公司支付”更正为“另查明:原告润恒建筑公司尚欠44933.3元未向被告优冠公司支付”。
审判长 张 宁
审判员 戴彦欣
审判员 黄清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