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恒泰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02民初3816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3548369Q。
法定代表人郭会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孝思、吴思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弼时镇三角塘路以南新塘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2D9G8N。
法定代表人:钟高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枝雄、彭飞章,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恒泰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詹楼村西310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0NPF709。
法定代表人:白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华,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信才,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建筑公司)诉被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冠公司)、商丘市恒泰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戴彦欣、黄清培参加合议,并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恒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党孝思、吴思信,被告优冠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枝雄、彭飞章,被告恒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宗华、宋信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润恒建筑公司诉称:2018年6月份,原告公司人员经朋友介绍了解到被告公司供应体育场地施工材料,于是原告公司人员便与被告公司取得了联系,并派人到被告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基本协商一致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4日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被告负责原告承包工程项下的3mm篮球场硅PU、13mm塑胶跑道、50mm人造草坪所需物料的供应及施工;约定工期为20天;同时约定塑胶跑道、篮球场硅pu保修期为5年,人造草坪保修期为7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分期支付了合同款项,被告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开始进场施工,一直到2018年8月25日还未完成施工,造成涉案工程交付进度严重滞后,而且被告所施工的品类工程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为此,原告曾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及时修复,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托辞,原告无奈之下提出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程返工费、材料费、人工费、工期延误损失等各类费用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102.46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优冠公司辩称:一、原告方所主张无事实依据。答辩人交付工程滞后等问题是因为原告方沥青基础出现裂缝和返油造成的,是原告方自身的问题,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书》后,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支付了50000元定金,答辩人即于当日发出了材料。之后答辩人开始进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原告方场地沥青压实不严,导致地基出现裂缝(开裂口达到2-3厘米);同时该场地沥青基础出现返油现象,造成己施工的塑胶跑道及硅PU篮球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改性。发现上述问题后,答辩人于2018年7月29日、2018年8月5日分别出具了《工程质量告知函》和《协商函》告知原告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沥青基础问题以及对跑道的影响,希望对方能尽快拿出方案解决基础问题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答辩人还陆续补发了相关材料对已施工的场地进行维修。但对方显然没能解决上述基础问题。因此,原告所称答辩人交付工程迟延、塑胶跑道出现质量问题完全是由原告方自身地基原因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是“按规定标准工作日为20天(晴天日,以货到现场为算)”,则工期应当按照日历天减去下雨天以及周末假期等计算。扣除前述天数,涉案工程交付时间仅稍稍滞后,且滞后原因系沥青基础出现裂缝和返油造成的,即原告方责任,并非答辩人自身的原因,答辩人没有延期交付工程。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泰公司辩称:恒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是在原告严格指导下,监理现场见证下,沥青基层的各项技术指标(矿料级配、沥青含量、压实度、厚度等)均达到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施工的,施工期间经过了多次抽查,完工后经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恒泰公司的诉请。
被告优冠公司反诉称:2018年6月份,反诉被告公司人员联系上反诉原告公司并派员到反诉原告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于2018年7月4日签订《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反诉原告承建反诉被告工程项下的3mm篮球场硅PU、13mm塑胶跑道、50mm人造草坪;工程工期“按规定标准工作日为20天(晴天日)”;塑胶跑道、篮球场硅PU保修期为五年,人造草坪保修期为七年,(不包括人为破坏,天灾及地基结构破坏);合同签订后付定金50000元,乙方材料进到现场卸货之前付材料款(根据实际到货材料付款)等。合同签订且反诉被告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反诉原告即于当日发出了材料并陆续进场施工依约履行合同,而反诉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工程在完工之后,反诉被告仍然拖欠反诉原告部分工程款,其行为再次构成违约。反诉原告秉持友好合作的态度多次与反诉被告协商支付拖欠工程款事宜,但反诉被告置之不理,还恶意率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反诉原告赔偿损失。现反诉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特提出反诉,请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材料款合计44933.3元;2、请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80102.46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原告恒润建筑公司针对被告优冠公司的反诉辩称:一、被答辩人系第一次开庭时提出的反诉请求且未提交反诉状,被答辩人提出反诉请求的程序不合法,依法应驳回其反诉请求,若被答辩人有权利主张可另案起诉。二、答辩人并不拖欠被答辩人工程款和材料款。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进度足额支付了被答辩人所有的工程款及材料。三、被答辩人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和施工不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期间,答辩人也曾向被答辩人多次发函告知,但被答辩人经多次返修整改后仍然达不到验收合格的标准,造成工期严重延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四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答辩人并无过错。综上所述,答辩人并不拖欠被答辩人工程款和材料款。涉案工程因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施工不规范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系被答辩人违约,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7月4,原告润恒建筑公司与被告优冠公司就原告润恒建筑公司承建项目下的商丘中等专业学校运动场签订了《合同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优冠公司负责原告润恒建筑公司承包工程项下的商丘中等专业学校运动场3mm篮球场硅PU、13mm塑胶跑道、50mm人造草坪所需物料的供应及施工;施工费87854.5元、杂费25267元,工程费用合计为900512.3元;约定工期为20天(晴天日,以货到现场为算);塑胶跑道、篮球场硅pu保修期为5年,人造草坪保修期为7年;工程款的交付和核算为合同签订后付定金50000元……;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图纸设计标准及规范标准,面层平整、不脱层、不起泡、不脱粒,且观感和耐久性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合同一经签字,任何一方违约须无条件给付对方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润恒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优冠公司分期支付了绝大部分合同款项,被告优冠公司进场施工,但被告优冠公司直到2018年8月25日尚未完全完成施工,且工程交付后出现表面平整度差、起皮、硅pu粉化等质量问题,原告润恒建筑公司认为被告优冠公司已经形成工期违约和工程质量违约,要求被告优冠公司赔偿损失,并给付其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被告优冠公司认为工程工期滞后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方沥青基础出现裂缝和返油造成的,且20天指的是晴天日,减去下雨天及周末假日等天数,涉案工程交付时间仅稍稍滞后,被告优冠公司并未超期交工,其公司并未违约。而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向其支付违约金。原告润恒建筑公司与被告优冠公司由此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润恒建筑公司尚欠44933.3元未向被告润恒公司支付。
还查明: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原告润恒建筑公司聘请了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了维修。
以上事实有原告润恒建筑公司提交的《合同书》一份、协商函一份、转账记录六张等有效证据,被告优冠公司提交的《合同书》一份等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一份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润恒建筑公司与被告优冠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协议。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润恒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优冠公司支付了绝大部分合同款项,但被告优冠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且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已形成合同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润恒建筑公司无条件给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经计算,该违约金数额为180102.46元(900512.3元×20%)。关于原告润恒建筑公司要求被告优冠公司向其赔偿返工费、材料费、人工费200000元,并要求被告商丘市恒泰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原告润恒建筑公司对其损失数额未申请评估,亦未提供有效证据对该诉请的事实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持有效证据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被告优冠公司要求原告润恒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材料款44933.3元,并向其支付违约金180102.46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优冠公司未按时交付工程,且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违约在先,故对被告优冠公司的上述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优冠公司辩称其交付工程滞后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方场地沥青压实不严,导致地基出现裂缝,场地沥青基础出现返油现象造成的。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0102.46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02元,由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100元,被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9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被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宁
审判员 戴彦欣
审判员 黄清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