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1468号
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钟高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枝雄,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辰,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仁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冠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因优冠公司与鸿腾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优冠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优冠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1元,减半收取计3101元,由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旭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钟平月
书记员姚钟平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