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1468号

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钟高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枝雄,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辰,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仁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冠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因优冠公司与鸿腾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优冠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优冠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1元,减半收取计3101元,由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旭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钟平月

书记员姚钟平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