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执保865号
申请人: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钟高明。
委托代理人:葛金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马小鹏。
申请人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豫0122财保69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七万七千二百九十四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常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自强
书 记 员 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