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1304号
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弼时镇三角塘路以南新塘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钟高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连云港亿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巨龙小区37-40号楼东侧营业房北。
法定代表人:林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旸,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亿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满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浪
书记员张浪(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