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圣亚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与新疆圣亚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01民初65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河南省人,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圣亚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333069399R,住所地:喀什市南湖北路002号(唐城国际古文化商业街)1段2层20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圣亚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