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32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行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行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天行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行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上海天行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晶
书记员 应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