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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1971号之一
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山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73870M。
法定代表人:林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颂颂,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诸暨市江藻镇曹湖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996409058。
法定代表人:蔡少华。
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44元,减半收取64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72元,由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奚红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