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2312号之一
原告:湖州欧睿德燃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安镇家豪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安镇家豪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金湖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湖州欧睿德燃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欧睿德燃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6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696元,由原告湖州欧睿德燃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