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681民初865号 原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江藻镇草湖江口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1,男,200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系父亲。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2、***、**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代)、被告**2、***、**1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诸暨市××街道××路××号君城(西区)6幢1-2702室住宅及地下车库一层000462车位归原告***所有;2.三被告协助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9月以来,被告**2向原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燃气采暖热水锅炉及配件产品。双方于2020年11月29日结算,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将三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浣东街道滨江北路58号君城(西区)6幢1-2702室住宅及地下车库一层000462车位过户给原告***以抵偿欠款。之后,原告***已实际占有该房产,但被告方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2、***、**1答辩称:同意原告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名下的意见,现房屋登记在**1名下,且***未成年。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方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坐落于本市浣东街道滨江北路58号君城(西区)6幢1-2702室住宅及地下车库一层000462车位的不动产实际由**1父母即被告***、**2出资供被告***的父母居住,而原告***已另行购买坐落于诸暨市××街道××幢××室的住宅供***的父母居住。 上述事实,除了当事人的陈述外,尚有《还款协议》反映**2与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经济往来签收单、发货清单、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三被告户口本、被告方购房时付款的付款凭证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不动产虽登记在被告**1名下,根据审理查明该不动产实际由其父母即被告**2、***出资,**2、***因欠原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未付将登记在被告**1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原告***以抵偿债务,实际未损害该未成年人利益,且也无证据反映该协议存在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故该以房抵债协议应确认有效,三被告应履行协助办理变更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现房屋尚登记在**1名下,原告方要求确认该不动产归***所有缺乏依据,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2、***、**1应在物权登记部门可以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于诸暨市××街道××路××号君城(西区)6幢012702号住宅及地下车库一层000462地下车位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驳回原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