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林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林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979-1号
申请执行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7号平安苑综合楼西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8882910F。
法定代表人:何涛。
被执行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济阳大道6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黎春。
申请执行人******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979号执行裁定,现被执行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供其济宁农村商业银行廿里铺支行中人民币300万元,请求变更冻结保全该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济宁农村商业银行廿里铺支行账户2500035834205000010039中人民币300万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户17×××84中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