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2民初779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豹,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

被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崔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财会,住凤城市。

被告:凤城市生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新民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长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丽,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申成君,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原告***与被告***、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城市生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申成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月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