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财保57号
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11(国际金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9090XE。
法定代表人:陈英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如越,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国斌,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赛斯花园**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JBMG46。
被申请人:陈国进,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被申请人陈国进价值3264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26400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国进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被申请人陈国进价值3264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152元,由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惠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晓琴
书记员李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