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财保303号
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四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南11(国际金融街**)******。
法定代表人:陈英林。
被申请人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将峰。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行贵阳河滨支行账户存款1107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079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先文
书记员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