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1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南11(国际金融街5号)1单元2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9090XE。
法定代表人:陈英林,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芝连,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耀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购物中心1、2、3号楼2单元2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0886776XY。
法定代表人:冉龙福。
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耀阳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制作了(2021)黔0115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耀阳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3,330.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实施了保全行为。2021年12月24日,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前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耀阳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3,330.82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丹
书 记 员 姜秋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