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南11(国际金融街5号)1单元2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9090XE。
法定代表人:陈英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如越、石国斌,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赛斯花园B组3号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JBMG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贵仲调字第1066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诚意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及收入。如其存款及收入不足以偿付,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方灵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