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耀阳光电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196号
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南11(国际金融街5号)1单元2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9090XE。
法定代表人:陈英林,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国斌,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芝连,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耀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购物中心1、2、3号楼2单元2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0886776XY。
法定代表人:冉龙福。
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2,123,330.8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4003901475174724)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耀阳光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23,330.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邱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郑 丹
书 记 员  姜秋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