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3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9090XE,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南11(国际金融街5号)1单元25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林。
被执行人: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L20XX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225号1单元8层15号。
法定代表人:罗将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贵仲裁字第0080号裁决,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安装合同纠纷一案。
贵阳仲裁委员会(2021)贵仲裁字第0080号裁决明确:一、被执行人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74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执行人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及保函担保费,共计6108元;三、被执行人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22.16元及执行费。
本院立案后,依法开展相关执行工作:
1、本院2021年9月1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缴款通知书,传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信息。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反馈的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网络资金(支付宝、微信)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起冻结。
3、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登记、购买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反馈的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因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平台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到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工商注册登记第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下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21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1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终本的法律后果,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知悉将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事宜。
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贵州***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唐有临
审判员  夏 刚
审判员  蒲朝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芳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