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8269号
原告: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南11栋(国际金融街5号)1单元2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诚格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瑞金路施达新世界花园小区第10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诚格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佰仕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6元,减半收取3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