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7962号
原告:**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鹿城镇瑞东路999号***苑小区天保商业街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K7NFL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熙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鹿城镇环城西路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55775159X60。
法定代表人:刘芝珍,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熙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楚 平